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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天府马铃薯交易中心现货 挂牌交易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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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7-07-26    来源:   浏览次数: 6137

云南天府马铃薯交易中心现货

挂牌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天府马铃薯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挂牌交易活动、促进商品规范、有序流通、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交易中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挥现代信息技术优势,为商品交易提供交易、结算、交割和信息发布等市场管理服务。

第三条 交易中心、交易商以及相关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    交易术语

第四条 挂牌交易是指卖方(或买方)交易商通过交易中心预先公布需要卖出(或买入)商品的名称、品牌、规格、等级、交割地点、交割日期、价格、数量等信息,符合资格的买方(或卖方)交易商选择是否应价,按时间优先的原则成交。

第五条 电子交易平台是指交易中心提供的以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为基础构建的交易平台,交易商通过该平台进行商品买卖和相关信息披露,成交后平台自动生成电子交易合同。

第六条 电子交易合同是指交易商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则及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定,通过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而达成的买卖合同。

第七条 交易账户是指交易中心为交易商设置的,用以按日序时登记核算交易商的出入金、手续费、保证金、交割货款及其它款项的账户。

第八条 商品代码是指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中进行交易的上市商品的编号。

第九条 结算是指交易中心对交易商保证金、货款及其它款项根据交易结果进行计算及拨付的业务活动。

第三章    交易商

第十条 交易商是指经交易中心审核批准,可在交易中心从事商品交易的企业法人、其它经济组织和合格投资者。

第十一条 取得交易商资格须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请,申请者对提交的全部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交易中心审核申请时,有权要求申请者提供文件资料原件进行比对审查。经交易中心审核批准后,申请者取得交易商资格。

第十二条 交易商应当在取得资格后的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下列事项:

(一) 按照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二) 交易中心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 交易中心为每个交易账户提供一个初始交易密码,初始交易密码由交易商自行管理,可自行变更。交易商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交易密码。

第十四条 交易商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与交易中心商品交易;

(二) 享有交易中心提供的结算服务;

(三) 享有交易中心提供的交割服务;

(四) 享有交易中心提供的交易信息和有关服务;

(五) 使用交易中心提供的有关设施;

(六) 其它依法应享有的权利。

第十五条 交易商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交易中心相关规则、办法、细则;

(二) 接受交易中心的监管;

(三) 严格履行合同;

(四) 按交易中心规定交纳足额保证金和各项费用;

(五) 及时向交易中心通报其重大变更事项;

(六) 保证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七) 维护交易中心声誉;

(八) 对其所属交易账户及密码的保管和使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九) 实时关注交易中心网站,关注交易中心公布的与交易商有关的规则、公告、信息等;

(十) 其它依法应履行的义务。

第十六条 交易中心有权取消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商的资格:

(一) 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

(二) 严重违反交易中心有关规定的;

(三) 不按交易中心有关规定交纳相关费用的;

(四) 交易中心认定的其它情况。

第四章    交易和交易管理

第十七条 交易中心上市商品为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拟上市商品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将基本信息予以公告,公告后开始交易。

第十八条 交易商通过交易中心进行销售或采购时,在交易中心规定的可交易范围内的商品,交易商可自主申请挂牌交易。

第十九条 交易时间为挂牌起始至摘牌结束为止,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交易时间进行规定,并在交易中心网站进行公告。

第二十条 挂牌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交易商应按照交易中心规定缴纳保证金,作为其履行合同而做出的担保承诺。保证金标准由交易中心按国家政策法规制定后公告。

第二十一条 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市场变动情况变更保证金制度及标准,并提前予以公告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交易商应付的保证金由交易中心从交易商交易账户中的可用资金中划拨,交易商保证有足够资金作为所购商品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按标准冻结保证金,合同履行完成后解除冻结。

第二十四条 挂牌交易分为卖方挂牌交易和买方挂牌交易。

第二十五条 挂牌交易流程为:

(一)挂牌

卖方(或买方)交易商按照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定,将其准备销售(或采购)的,符合规定的商品名称、品牌、规格、等级、交割日期、价格、数量等信息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发布,该信息作为其交易指令下达至电子交易平台后,交易中心在一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成挂牌,不符合规定的自动撤销。

挂牌后,交易商有权修改未成交部分挂牌指令的价格或撤销未成交的挂牌指令。

(二)应价成交

 交易商查询挂牌信息,确定交易商品、输入交易数量作为交易指令下达至电子交易平台后完成应价,应价后电子交易平台自动形成商品买卖合同,双方确认后视为合同成立

(三)交割

进入交割期卖方或买方按电子合同提出交割申报后,买卖双方按交易中心规定的交割日进行交割。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应向交易中心提出不可抗力申请,交易中心审核确认情况属实后,申请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再由双方自行协商交割日。

第二十六条 挂牌交易须以最小交易单位的整数倍进行。

第二十七条 交易商通过其交易账户进行交易,该账户发生的所有交易行为均视为该交易商的交易行为。电子交易平台根据交易商交易账户和交易密码自动为该交易商的交易行为做出电子签名。交易商必须对其交易账户发出的所有交易指令及其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交易商进行交易应按交易中心规定向交易中心交纳交易手续费,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市场情况的变化调整交易手续费标准并予以公告。

第五章    结算和结算管理

第二十九条 交易中心实行每笔结算制度。

第三十条 交易中心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中心有关规定对交易商保证金、货款等相关的交易、交割款项进行结算。

第三十一条 结算时,当交易商资金不足时,交易中心向该交易商发出补足资金的通知,交易商应在交割日前三个工作日补足资金。

第三十二条 交易中心为交易商提供结算服务。交割货款的结算实行一收一付,先收后付的方式。卖方按照合同成交价计算的货款金额收取货款并开具发票,买方按照合同成交价计算的货款金额支付货款。

第三十三条 结算完成后,交易商可以通过电子交易平台获得相关的结算数据。交易商对结算数据有异议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中心提出。如交易商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异议,则视为交易商已认可结算数据的正确性。

第三十四条 交易商应加强交易资金管理,严格执行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则、规定,及时核对结算数据。

第六章    交割和交割管理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交割:

(一)根据合同约定,交易商可以申请交割;

(二)交易商申请交割后,电子交易平台自动向合同对应的交易商发出交割通知,对应的交易商在规定时间内未同意交割的,须按交易中心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交割申请成功,电子交易平台将卖方交易商交易保证金转为交割保证金予以冻结;买方交易商交易保证金转为货款。

第三十七条 交割方式为协议交割。 协议交割是指由交易中心提供结算服务,买、卖双方交易商自行协商货物的交割时间、数量、规格、交货地、货款支付等事项的交割方式。协议交割由买卖双方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协议交割流程详见《云南天府马铃薯交易中心协议交割细则》和《云南天府马铃薯交易中心交割流程》

第三十九条 交割手续费标准由交易中心制定并公告,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调整交割手续费标准并予以公告。

第七章    风险控制

第四十条 为保障交易安全,维护交易商的合法权益,交易中心制定和实行风险管理措施,控制交易风险。

第四十一条 风险管理包括:

(一) 保证金制度:交易商应按照交易中心规定交纳保证金,作为其履行合同而做出的担保承诺。保证金标准由交易中心按国家政策法规制定后公告,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保证金制度及标准;

(二) 风险警示制度:当交易中心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通过电话或约见方式实施谈话提醒、对部分或者全部交易商发布风险提示函等,警示和化解风险,维护交易商合法权益。风险警示制度的措施,不得作为对具体价格走势的暗示或者干涉;

(三) 报价管理:为了维护市场秩序,避免恶意报价,有效控制交易风险,交易中心有权对挂牌商品实行报价管理;

(四) 交易软硬件管理:交易中心加强电子交易平台和通讯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及时采用新技术更新强化功能,选择非交易时间检修,尽量避免设施设备故障造成交易的中断,保障交易环境安全;

(五) 交易中心根据市场情况发布其它风险管理措施。

第四十二条 交易中心为保障交易安全有权采取下列临时措施:

(一) 暂停个别交易商部分或全部交易;

(二) 对部分或全部的交易商调整保证金标准;

(三) 交易中心认为应采取的其它措施。

第四十三条 交易中心接收交易商关于风险控制的各类建议,根据市场反应及时研究和决定风险控制措施,保障交易安全。

第八章    异常情况处理

第四十四条 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可以宣布市场交易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一) 地震、水灾、火灾、战争、罢工等不可抗力或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等不可归责于交易中心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二) 因交易商出现结算、交割危机,可能或已经对正常交易产生严重影响;

(三) 交易中心认定的其它情况。

出现上述异常情况时,交易中心可以采取取消挂牌、调整交易时间、暂停交易、调整保证金标准、限制出金等紧急措施。

第四十五条 交易中心宣布市场交易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前予以公告。交易中心在市场异常情况下采取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交易中心不承担责任。

第九章    信息发布

第四十六条  交易中心通过电子交易平台或交易中心网站及其它方式发布交易中心有关文件和数据资料,向交易商提供交易行情及相关的行业综合信息。对于已经公开发出的信息均视为有效送达。

第四十七条  交易中心、交易商、指定交割地点、指定检验机构等均不得泄露在从事同交易中心有关业务中获取的商业秘密,不得发布虚假或带有误导性质的信息。

第四十八条  交易中心的信息归交易中心所有。未经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和传播。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交易中心依据本规则及相关规定,对在交易中心内从事的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交易中心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监督、检查有关政策、法规及交易中心有关规则、规定的执行和落实情况,确保交易中心依法规范有序运行;

(二) 监督、检查交易商财务资信状况以及交易运行情况,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市场参与各方的利益;

(三) 监督、检查指定在交割地点进行的货物交割以及相关业务的运行情况,确保交割顺利实施;

(四) 调解、处理有关交易纠纷,对各种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五) 协助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第五十一条 交易中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可以自行或委托专业人员调查、取证,相关各方应全力配合。

第五十二条 交易中心禁止下列行为:

(一) 妨碍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二) 拖欠有关费用及款项;

(三) 诋毁交易中心声誉,损坏交易中心财产;

(四) 恶意操纵市场,扰乱交易秩序;

(五) 其它违反本规则及交易中心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章     违约和处理

第五十三条 交易商应对其在交易中心进行的交易活动及其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约行为,须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一) 买方未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货款及其它相关款项的;

(二) 卖方未按规定及时足额交付货物的;

(三) 卖方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

(四) 卖方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买卖双方协商后,买方同意延期开具发票的情况除外);

(五) 交易中心认定的其它违约行为。

第五十五条 出现上述情况时,违约方除按电子交易合同及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外,交易中心有权对违约方采取处罚措施。

第五十六条 发生违约后,交易中心以当面、电话、传真或电子信息等方式通知违约方和对应的守约方,并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示。合同的违约部分终止执行,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第五十七条 在不损害交易中心和第三方合法权利的前提下,若买卖双方就违约事宜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交易中心将在交易中心技术可行的范围内根据双方的协商结果为双方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十八条 若买卖双方都违约的,交易中心终止交割处理,视情况对双方分别按交易中心规定处以处罚,包括但不仅限于罚款、警示、通报批评、吊销会员资格等。

第五十九条 交易商发生违约时,该交易商其它资金、所得货款和所持《提货单》均可用于违约处理。

第六十条 交易商在办理交割业务过程中蓄意违约的,除按违约处理外,由交易中心另行处罚。

第六十一条 交易商有义务提供与违约行为相关的证据材料,拒不提供证据的,不影响对事实的认定。

第六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则及交易中心相关规定的交易商及其它关联方,交易中心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章     争议的解决

第六十三条 交易商在交易中心交易、结算、交割过程中相互之间发生争议时,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交易中心申请调解。争议各方经交易中心调解,达成协议的,由交易中心监督协议的履行;若争议各方协商不成或交易中心调解无效的,由争议各方依法解决。

第六十四条 提请交易中心调解的当事人,应提出书面调解申请。交易中心的调解意见书,经当事人确认、签章后生效。 

第十三章       

第六十五条 交易中心对交易、结算、交割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六十六条 交易中心可根据本规则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由云南天府马铃薯交易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