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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天府马铃薯交易中心交割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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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7-07-26    来源:   浏览次数: 7628

云南天府马铃薯交易中心交割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保证云南天府马铃薯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易中心相关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易中心、交易商、指定结算银行以及相关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术  

第三条 交割是指交易合同进入交割期后,买卖双方交易商根据交易合同及交易中心有关规定,通过交易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到期交易合同的过程。《交割单据》是交易商在本次交易的交割运输过程中,根据交易中心相关规定出具的商品相关质量、数量等信息的凭证。

 

第三章 组织货源

第四条 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具体交割日的,需按合同约定及交易中心规定按时交割。

若买卖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具体交割日的情况下,需在交割月由卖方组织货源,流程如下:

 

发货申请

1.买方交易商在组织发货前,应向交易中心网络提交《发货告知单》,告知交易中心相关交割信息。

2.交易中心在收到《发货告知单》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卖方准备货源。

组织货源

3. 卖方交易商应按双方约定的《发货告知单》指定的时间及地点完成货源组织工作;

4. 卖方交易商的货源应符合交易中心规定的要求,交易中心有权监督交割流程。

5. 如遇不可抗力因素,买卖交易商应向交易中心提出不可抗力申请,交易中心审核确认情况属实后,申请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再由双方自行协商完成货源组织,确保交割顺利完成。

第五条 商品交割规范细则按照《云南天府马铃薯交易中心现货挂牌交易规则(试行)》执行。

第四章 交割流程

第六条 买、卖双方交易商进入交割环节,即进入交割日。

(按双方约定的交割时间,卖方交易商的挂牌保证金转为交割保证金,交易中心审核确认后,通知对应的买方交易商准备货款。买方交易商须于交割日三个工作日前按交易中心通知补足货款,否则视为违约;

   (二)卖方应将货物运达至双方协商交割的地点进行交割,并提供《交割单据》。

()《交割单据》:卖方在进入运输环节后,根据交易中心规定开具《交割单据》,买方根据《交割单据》验证交割商品的数量、质量等信息的真实情况。若买方对交割商品数量、质量等信息无异议,须在交易系统内进行收货确认。买方交易商在异议截止时间前未提出异议或,未在交易系统内完成收货确认,均视为买方交易商已确认收货无误;

(四)买方交易商确认收货后,交易中心释放卖方交易商交割保证金,并将买方交易商80%的货款划入卖方交易商账户。

(卖方交易商开具符合要求发票的最迟时间为交割日后20个工作日内,超期视为违约。买方交易商收到发票后2个工作日内,须在交易系统内进行发票确认。买方交易商在最迟确认时间(交割日后第22个工作日)前未提出发票异议或未在交易系统内完成发票确认,均视为买方交易商已确认收到符合要求的发票。买方交易商收到发票的日期以买方交易商当面领取发票日期为准;或以买方交易商收到邮寄发票后签收日期为准;

(六) 买方交易商确认发票后,交易中心冻结的将剩余20%货款划转至卖方交易商账户。

 

 

第五章 异议处理

第七条 若买方交易商对交割商品的质量、数量有异议,须在获得《交割单据》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交易中心书面提出(若交割商品数量较大时,买方可向交易中心申请延长异议时间)异议处理申请。买方交易商按规定提出质量异议的,须在提出异议之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交易中心提交相关买方所留证据。若买方交易商逾期未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的,视为对该批交割商品质量无异议。

第八条 交易中心依据相关证据材料,做出的鉴定结论作为判定商品是否符合要求的依据。

第九条 如发生交割异议,交割货款给付时间顺延至异议处理完毕。

 

第六章 交割费用

第十条 买卖双方交易商应按规定向交易中心交纳交割手续费。交割手续费标准由交易中心制定并公告,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调整交割手续费标准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指定交割时发生的费用,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

第七章 违约和处理

第十二条 交易商应对其在交易中心进行的交易活动及其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约行为,须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买方未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货款及其它相关款项的;

卖方未按规定及时足额交付货物的;

卖方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

卖方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买卖双方协商后,买方同意延期开具发票的情况除外);

交易中心认定的其它违约行为。

第十四条 出现上述情况时,违约方除按电子交易合同及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外,交易中心有权对违约方采取处罚措施。

第十五条 发生违约后,交易中心以当面、电话、传真或电子信息等方式通知违约方和对应的守约方,并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示。合同的违约部分终止履行,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合同违约部分货物价值的一定比例的违约金。违约金=合同违约部分的货值(以办理交割时买方按规定应支付的该部分货物的货款计算X违约金比例)。具体违约行为及违约金比例规定如下:

(以下违约行为违约金比例与交割保证金比例相同:

1. 买方未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货款及其它相关款项的;

2. 卖方未按规定及时足额交付货物的;

3. 卖方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

4. 交易中心认定的其它违约行为。

(二)卖方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买卖双方协商后,买方同意延期开具发票的情况除外),违约金比例为20%

第十六条 在不损害交易中心和第三方合法权利的前提下,若买卖双方交易商就违约事宜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交易中心将在交易中心技术可行的范围内根据双方的协商结果为双方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若买卖双方都违约的,交易中心终止交割处理,视情况对双方分别按交易中心规定处以处罚,包括但不仅限于罚款、警示、通报批评、吊销会员资格等。

第十八条 交易商发生违约时,该交易商其它资金、所得货款和所持《交割单据》均可用于违约处理。

第十九条 交易商蓄意违约的,除按违约处理外,由交易中心另行处罚。

第二十条 交易商有义务提供与违约行为相关的证据材料,拒不提供证据的,不影响对事实的认定。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则及交易中心相关规定的交易商及其它关联方,交易中心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争议解决

第二十二条 交易商在交易中心交易、结算、交割过程中相互之间发生争议时,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交易中心申请调解。争议各方经交易中心调解,达成协议的,由交易中心监督协议的履行;若争议各方协商不成或交易中心调解无效的,由争议各方依法解决。

第二十三条 提请交易中心调解的当事人,应提出书面调解申请。交易中心的调解意见书,经当事人确认、签章后生效。

 

第九章 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云南天府马铃薯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